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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立端:稅務系統公務員應當積極報考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
來源:福建省財稅法研究會作者:施立端發布時間:2016-04-11 15:05:00:瀏覽:次
現在,基層稅務公務員能獨立查賬的不到20%,在檢察機關的“一案雙查”中,不少基層稅務公務員被追究刑事責任時還不明白怎么回事,有一省稅務局領導在機關大會上大出笑話:“完成稅收任務是稅務干部的天職,我們怎能直接拿法律治稅呢?那是法院干的事”。這從一個角度能夠看出稅務公務員隊伍的整體素質還有待進一步提高。究其原因主要是稅務系統內對法制意識重視不夠,對稅務公務員的學習與培訓僅僅停留口頭上、信息報道上,沒有落實到位,以致通過稅務師資格考試的稅務公務員人數僅占全體稅務公務員的比例約2.5%。這與作為監管稅務師行業的稅務部門是極不相稱的。
自人事部、國家稅務總局于1996年11月22日聯合頒發了《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1996]116號)以來,從1998年開始,人事部每年在全國范圍內組織一次注冊稅務師資格考試,到2013年底止,全國16年累計通過國家考試取得注冊稅務師資格的已有104901人,成為繼律師、注冊會計師行業后的我國第三大社會中介行業。而稅務系統內考取注冊稅務師資格的只有2萬多人。
為鼓勵稅務公務員參加注冊稅務師資格考試,稅務系統也作了相應的制度安排,如:
《人事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頒發的<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第三十六條規定:“按本規定取得注冊稅務師資格的,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可聘任經濟師職務”。
《國家稅務總局<稅務人員執法資格與執法能級認證的暫行辦法>》(國稅發[2001]130號)第十八條規定:“已取得注冊稅務師資格可申請免予參加執法資格認證考試”。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十二五”時期稅務干部教育培訓改革發展規劃>的通知》(國稅發〔2011〕94號)規定:“鼓勵稅務干部積極參加注冊稅務師、注冊會計師、律師、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等執業資格考試”。
《全國稅務領軍人才培養規劃(2013-2022年)》(稅總發〔2013〕97號)“擁有注冊會計師、注冊稅務師、律師或其他與稅收工作密切相關的資格證書者給予加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系統數字人事實施辦法(試行)>等8個制度辦法的通知》(稅總發〔2015〕88號)中關于稅務系統業務能力升級管理辦法第四章第十九條規定:跨檔報名參加測試按以下規定執行:(一)獲得財稅類高級專業技術職業資格的,可跨1檔報名參加考試。(二)獲得注冊會計師、稅務師(原注冊稅務師)、律師職業資格等與稅收工作相關執業資格的,可跨2檔報名參加測試。
注冊稅務師改為水平評價類考試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90號) 明確了考試成績5年內有效,并且報名條件對本、??飘厴I生的工作年限要求大幅縮短。
盡管如此,仍未能提升稅務系統公務員報考的意愿,這與依法行政的大形勢,有很大的差距。因此,有必要加大支持力度,理由如下:
一、唯有大量稅務系統公務員參加稅務師資格考試才能提升隊伍形象
(一)稅務師由國家稅務總局主管,是通過人社部向全國開放的考試,目前,全國形勢發展較快,社會上的參考人員每年以20%以上的速度遞增,如果讓稅務系統自己的大部分公務員長期脫離在稅務師考試之外,將直接造成稅務系統中有稅務師資格的人群太少,勢必被外界所輕視,讓社會覺得稅務公務員整體業務素質低。
(二)通過大力推進稅務系統公務員參加稅務師資格考試這一載體,可以構建學習型組織,豐富稅務干部的業余生活,激發稅務干部學業務的熱情,從而在系統內營造出濃烈的業務學習氛圍。實現“要我學”變“我要學”。
(三)稅務師資格考試的科目與試卷是由中稅協確定,人社部和稅務總局對考試工作進行監督和檢查,社會承認??荚噧热菥嵌悇請谭◢徫凰蟮膶iT業務知識。如:稅法1、稅法2、相關法律、財務與會計、涉稅服務實務(原《稅務代理實務》等五門。
(四)最高檢察院、最高法院、司法部為解決隊伍業務素質問題與社會形象問題,三家于2001年10月31日聯合頒布2002年1月1日實施的《國家司法考試辦法(試行)》第二條規定“初任檢察官、初任法官和取得律師資格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F在,全國司法考試經過14年的考試,其隊伍的業務素質與社會形象迅速得到較大的提高,有借鑒的必要。
二、鼓勵政策要有力度
(一)突出稅務師?,F在有不少稅干不參加與自身業務密切的稅務師考試,卻去參加注冊會計師、律師等資格考試,造成稅務系統內出現了考稅務師沒什么用并且水平還不如注冊會計師、律師這樣的混亂思想,導致有的稅務局考注冊會計師、律師比考稅務師還要多的反?,F象。從全社會看,2014年注冊會計師報考人數約60.7萬,國家司法考試報考人數達45.4萬余人。而注冊稅務師報考人數只有18.8萬人 。因此,應發揮政策引導的優勢,對能參加稅務師考試的,采取考前自費,通過后憑稅務師資格證享受獎勵,以后發生的相關費用包括年檢費、會員費、再培訓費等給予報銷。
(二)要迅速提升稅務系統隊伍的業務素質與社會形象,有必要向司法部門那樣,規定初任執法崗位與初任執法崗位領導必須通過“三師”(稅務師、律師、注冊會計師)資格考試,并逐步將現有沒有“三師”資格的人員淡出執法領導崗位。
由于現有條件還不成熟,雖不可能立即實施,但可以搞一個預期,讓大家心中有準備。當前要做的是,必須保證現有通過稅務師資格考試的稅務干部優先調整到執法崗位,對執法崗位領導有空缺的,給予優先考慮,以示重視。